新增牙醫註冊分類


立法會已於2024年7月10日通過《2024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新修訂條文將會根據醫務衞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根據政府於2024年10月16日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牙醫註冊條例》修訂條文生效的簡報,各項新增牙醫註冊分類, 包括有限度註冊、特別註冊和暫時註冊,將於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有限度註冊

根據經修訂《牙醫註冊條例》第9D條,任何人士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有限度註冊 –

  1. 已被揀選—
    1. 獲有限度註冊的人的身分,全職受僱在一間附表 4 機構工作;或
    2. 擔任牙醫管理委員會根據條例第 9E 條裁斷的某項受僱工作,或擔任屬牙醫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條裁斷的某類別受僱工作的工作;
  2. 已取得一項認可境外資格;
  3. 取得資格後已有足夠的和有關的全職臨牀經驗;
  4. 除非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在提出申請前的任何時間,是獲有限度註冊的人或獲特別註冊的人——根據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註冊為牙醫;
  5. 沒有根據條例第 7A(3) 條被拒絕參加許可試;及
  6. 具有良好品格。

註: 附表4機構包括衞生署、醫院管理局、香港大學及菲臘牙科醫院。

牙醫管理委員會在批准有限度註冊申請時 –

  1. 須指明一段不超過3年的期間,作為有關註冊的有效期;及
  2. 可施加牙醫管理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條件。

特別註冊

根據經修訂《牙醫註冊條例》第9K條,任何人士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特別註冊 –

  1. 已被揀選以獲特別註冊的人的身分,全職受僱在一間附表 5 機構工作;
  2. 已取得一項認可境外資格;
  3. 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說明—
    1. 已獲頒授醫學專科學院牙科專科院士的名銜;或
    2. 醫學專科學院已證明,申請人已達到某一專業標準,而該標準等同於該學院為頒授牙科專科院士的名銜而認可的專業標準;
  4. 取得資格後已有足夠的和有關的全職臨牀經驗;
  5. 除非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在提出申請前的任何時間,是獲有限度註冊的人或獲特別註冊的人——根據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註冊為牙醫;
  6. 沒有根據條例第 7A(3) 條被拒絕參加許可試;及
  7. 具有良好品格。

註: 附表5機構包括衞生署、醫院管理局、香港大學及菲臘牙科醫院。

牙醫管理委員會在批准特別註冊申請時 –

  1. 須指明一段不超過3年的期間,作為有關註冊的有效期;及
  2. 可施加牙醫管理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條件。

暫時註冊

根據經修訂《牙醫註冊條例》第9G條,任何人(申請人)可向牙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純粹為了讓另一人(註冊者)為申請人進行臨牀教學或研究的目的,作暫時註冊。

牙醫管理委員會在批准暫時註冊申請時 –

  1. 須指明一段不超過14日的期間,作為有關註冊的有效期;及
  2. 可施加牙醫管理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條件。

新增註冊分類的申請表格及指引

註冊分類 申請表格及指引
(只備英文版)
有限度註冊 [PDF]
特別註冊 [PDF]
暫時註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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