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註冊

執業證明書

根據香港法例第156章《牙醫註冊條例》第11A條 :

  • 任何人除非持有當時有效的執業證明書,否則不得在香港執業為牙醫;
  • 凡執業證明書是依據於一年中的某段時間就該年作出的申請而發出的,該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間須由發出日期起至該年終結為止;
  • 凡執業證明書是依據於一年中某段時間就下一年作出的申請而發出的,該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間須由下一年1月1日起,為期12個月;
  • 如在根據條例第11A條發出的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間,證明書持有人停止獲得註冊,則該證明書須隨即當作已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