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註冊
註冊要求
特別註冊 (普通科名冊第5部)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9K條,任何人士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特別註冊 –
- 已被揀選以獲特別註冊的人的身分,全職受僱在一間附表 5 機構工作;
- 已取得一項認可境外資格;
- 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說明—
- 已獲頒授醫學專科學院牙科專科院士的名銜;或
- 醫學專科學院已證明,申請人已達到某一專業標準,而該標準等同於該學院為頒授牙科專科院士的名銜而認可的專業標準;
- 取得資格後已有足夠的和有關的全職臨牀經驗;
- 除非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在提出申請前的任何時間,是獲有限度註冊的人或獲特別註冊的人——根據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註冊為牙醫;
- 沒有根據條例第 7A(3) 條被拒絕參加許可試;及
- 具有良好品格。
註: 附表5機構包括衞生署、醫院管理局、香港大學及菲臘牙科醫院。
牙醫管理委員會在批准特別註冊申請時—
- 須指明一段不超過 3 年的期間,作為有關註冊的有效期;及
- 可施加牙醫管理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條件。
表格及相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