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註冊

註冊要求

暫時註冊 (普通科名冊第4部)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9G條,任何人 ( 申請人 ) 可向牙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純粹為了讓另一人 ( 註冊者 ) 為申請人進行臨牀教學或研究的目的,作暫時註冊。

牙醫管理委員會在批准暫時註冊申請時—

  1. 須指明一段不超過 14 日的期間,作為有關註冊的有效期;及
  2. 可施加牙醫管理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條件。

表格及相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