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註冊

註冊要求

有限度註冊 (普通科名冊第3部)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9D條,任何人士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有限度註冊 –

  1. 已被揀選—
    1. 以獲有限度註冊的人的身分,全職受僱在一間附表 4 機構工作;或
    2. 擔任牙醫管理委員會根據條例第 9E 條裁斷的某項受僱工作,或擔任屬牙醫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條裁斷的某類別受僱工作的工作;
  2. 已取得一項認可境外資格;
  3. 取得資格後已有足夠的和相關的全職臨床經驗;
  4. 除非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在提出申請前的任何時間,是獲有限度註冊的人或獲特別註冊的人 ─ 根據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註冊為牙醫;
  5. 沒有根據條例第 7A(3) 條被拒絕參加許可試;及
  6. 具有良好品格。

註: 附表4機構包括衞生署、醫院管理局、香港大學及菲臘牙科醫院。


牙醫管理委員會在批准有限註冊申請時—

  1. 須指明一段不超過 3 年的期間,作為有關註冊的有效期限;及
  2. 可施加牙醫管理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條件。

表格及相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