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註冊

註冊要求

臨時註冊 (普通科名冊第2部)*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7E條,以下人士可申請臨時註冊 –

  1. 申請人已—
    1. 獲頒授條例附表 1指明的在香港的大學頒授的牙醫學士學位;及
    2. 為完成條例第 8A 條所述的實習,以牙醫身分全職受僱在一間條例附表 6 機構工作;或
  2. 申請人已—
    1. 在許可試合格;及
    2. 為完成第 8B 條所述的評核期,以牙醫身分全職受僱在一間附表 7 機構工作。

註: (1) 附表1 指明的大學為香港大學。
(2) 附表6及附表7機構包括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

牙醫管理委員會如在適當的研訊後,信納申請人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 ——

  1.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2.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不專業行為;或
  3. 不具良好品格。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7G條,獲臨時註冊的人為完成實習或評核期而須承擔的工作,則該人在承擔該等工作的期間,或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指示的任何其他目的而言,須視為註冊牙醫。

表格及相關指引

*2025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