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註冊

註冊要求

正式註冊 (普通科名冊第1部)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8條,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正式註冊 –

  1. 該人已—
    1. 獲頒授條例附表1指明的在香港的大學頒授的牙醫學士學位;及
    2. 根據條例第 8C 條,獲頒授經驗證明書;
  2. 該人已—
    1. 在許可試合格;及
    2. 根據條例第 8D 條,獲頒授經驗證明書;或
  3. 該人—
    1. 曾以獲有限度註冊的人的身分,全職受僱在一間或多於一間附表 4 機構工作,或以獲特別註冊的人的身分,全職受僱在一間或多於一間附表 5 機構工作,合計至少 5 年;
    2. 獲該機構或所有該等機構證明,在參照牙醫管理委員會所指明的準則後,該人在該受僱期間內作為牙醫的服務,屬令人滿意;及
    3. 符合條例附表 10 指明的條件。

註: (1) 附表1指明的大學為香港大學。
(2) 附表4機構包括衞生署、醫院管理局、香港大學及菲臘牙科醫院。
(3) 附表5機構包括衞生署、醫院管理局、香港大學及菲臘牙科醫院。

牙醫管理委員會如在適當的研訊後,信納申請人有以下情況,可拒絕其申請 –

  1.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2.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不專業行為;或
  3. 不具良好品格。

執業名單及非執業名單的轉移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12H條及12I條,正式註冊而姓名列載於執業名單的牙醫,可向牙醫註冊主任申請將其姓名轉移至非執業名單及發出保留證明書。

此外,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12J條,正式註冊而姓名列載於非執業名單的牙醫,可向牙醫註冊主任申請將其姓名轉移至執業名單。牙醫註冊主任會於申請人獲發執業證明書後,將其姓名轉移至執業名單。

表格及相關指引

*2025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