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及成員

健康事務委員會*

健康事務委員會是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5AC條設立。根據條例第5O條,委員會可執行以下職能:

  1. 就關於註冊人的健康或身體上或精神上是否適合從事牙科執業的事宜,進行聆訊;
  2. 在根據 (a) 段進行聆訊後,向牙醫管理委員會建議,將有關註冊人的姓名,從普通科名冊或牙科護理專業人員名冊永久除去,或將其姓名從上述名冊除去,而該註冊人有權在一段期間屆滿後,根據條例第 27A 條申請將其姓名重新列入;
  3. 如姓名根據 (b) 段除去的人有權在一段期間屆滿後,根據條例第 27A 條申請將其姓名重新列入—
    1. 建議該段期間的為期,但不得超過 12 個月;及
    2. 建議將第 (i) 節所述的期間或根據本節延長的期間,延長一段不超過 12 個月的期間;及
  4. 在適當情況下,建議 (b) 段所指的除名,在牙醫管理委員會建議的條件(如有的話) 的規限下,暫緩執行。

組成

根據條例第5N條,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1. 3 名屬註冊牙醫的牙醫管理委員會委員(其中1人擔任主席);
  2. 1 名註冊專科牙醫,由醫學專科學院院務委員會提名;
  3. 1 名屬公職人員的註冊牙醫,由衞生署署長提名;
  4. 1 名註冊牙醫,由香港牙醫學會理事會提名;
  5. 1 至 3 名並非牙醫管理委員會委員而牙醫管理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人士(當中須至少有一名是註冊醫生);及
  6. 2 名屬業外人士的牙醫管理委員會委員。

*有待醫務衞生局局長公告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