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医注册

执业证明书及保留证明书

执业证明书

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11A条 ,注册牙医除非持有有效的执业证明书,否则不得在香港以牙医身分执业。

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

  • 如牙医管理委员会应于某年内就该年提出的申请,发出执业证明书,则在条例第11A(4A) 及11A (5) 款的规限下,该证明书的有效期间自发出之时开始,至该年终结为止。
  • 如牙医管理委员会应于某年内就下一年提出的申请,发出执业证明书,则在条例第11A(4A) 及11A (5)款的规限下,该证明书于该下一年内属有效;
  • 向获暂时注册的人发出的执业证明书,于该证明书所指明的一段不超过 14日的期间内属有效。
  • 如在根据本条发出的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间,证明书持有人不再是以下人士,则该证明书不再有效—
    1. 姓名列载于执业名单的获正式注册的人;
    2. 获有限度注册的人;
    3. 获暂时注册的人;或
    4. 获特别注册的人。

发出执业证明书

如执业证明书的申请人是获正式注册的人、获有限度注册的人或获特别注册的人,则牙医管理委员会除非信纳申请人已遵从牙医管理委员会决定为适用于申请人的持续专业发展的规定,否则不得向申请人发出执业证明书。

卫生署中央注册室每年大约于九月邀请所有获正式注册(姓名列载于执业名单)、有限度注册及特别注册的牙医申请下一年度的执业证明书,并通知他们申请程序。有关的申请表格可以纸本经传真或邮寄送交中央注册室;或经由网上平台递交。

经由网上平台递交申请的人士,必须持有「智方便+」户口,以在电子申请表格上进行数码签署完成整个申请程序。 没有「智方便+」户口的申请人,亦可以电子方式填写申请表格,但必须列印并签署有关表格,然后传真或邮寄方式递交至中央注册室。

缴费方法如下:

(a) 网上支付

注册牙医可循以下途径缴付费用:

  • 信用卡(Visa卡、万事达卡、JCB 及银联);
  • 转数快(FPS);
  • 支付宝(中国大陆)(使用中国大陆身份证认证);
  • 微信支付;或
  • 银联手机闪付。

(b) 自动转帐

任何注册牙医如拟透过自动转帐缴付费用,可向中央注册室索取自动转帐授权表格。

(c) 使用由中央注册室发出的一般缴款单

可使用以下方法缴付一般缴款单的费用:

  • 网上缴款;
  • 本地银行的自动柜员机(ATM);
  • 转数快(FPS);
  • 缴费灵(PPS);
  • 电话理财;
  • 电子支票支付网站;
  • 在邮政局或便利店(例如:任何7-11、Circle K、VanGO便利店及U购 Select)以现金缴付;或
  • 邮寄支票/银行汇票/本票到库务署 (地址:香港深水埗邮政局邮箱28000号)。

上述缴款详情,可参阅库务署网页。注册牙医可致电库务署热线(2845 8866)或透过库务署网页查阅缴款单的付款状况。

保留证明书

获正式注册而姓名列载于非执业名单的牙医,须以指定表格并缴交订明费用,向牙医管理委员会申请发出保留证明书。有关申请表格可以纸本格式经传真或邮寄送交中央注册室;或经由网上平台递交。有关申请程序与执业证明书的申请程序大致相同。

未能成功续办执业证明书 / 保留证明书

《牙医注册条例》第15(3)条规定,牙医管理委员会可在以下情况命令将获正式注册的人、获有限度注册的人或获特别注册的人的姓名从普通科名册除去–

  • 没有在以下日期后的 6 个月内,取得执业证明书或保留证明书:
  1. 该人获注册当日;
  2. 该人获发的最新近的相关证明书的届满日期;
  3. 该人的姓名获重新列入普通科名册当日。

任何人的姓名如从普通科名册被除去,他将终止成为注册牙医。 《牙医注册条例》第3(1)条注明,任何人如非注册牙医而在香港以牙医身分执业,即属违法,可判处罚款及监禁。

电子证书的认证特征

电子证书与纸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电子证书带有数码签署和加密的二维码,以供验证。查询者扫描二维码即可进入牙医管理委员会网站,核实电子证书的内容(按此查看电子证书样本及核实资料内容)。

表格及相关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