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医注册

注册要求

有限度注册 (普通科名册第3部)

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9D条,任何人士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有限度注册 –

  1. 已被拣选—
    1. 以获有限度注册的人的身分,全职受雇在一间附表 4 机构工作;或
    2. 担任牙医管理委员会根据条例第 9E 条裁断的某项受雇工作,或担任属牙医管理委员会根据该条裁断的某类别受雇工作的工作;
  2. 已取得一项认可境外资格;
  3. 取得资格后已有足够的和相关的全职临床经验;
  4. 除非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在提出申请前的任何时间,是获有限度注册的人或获特别注册的人 ─ 根据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注册为牙医;
  5. 没有根据条例第 7A(3) 条被拒绝参加许可试;及
  6. 具有良好品格。

注: 附表4机构包括卫生署、医院管理局、香港大学及菲腊牙科医院。


牙医管理委员会在批准有限注册申请时—

  1. 须指明一段不超过 3 年的期间,作为有关注册的有效期限;及
  2. 可施加牙医管理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条件。

表格及相关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