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医注册

注册要求

临时注册 (普通科名册第2部)*

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7E条,以下人士可申请临时注册 –

  1. 申请人已—
    1. 获颁授条例附表 1指明的在香港的大学颁授的牙医学士学位;及
    2. 为完成条例第 8A 条所述的实习,以牙医身分全职受雇在一间条例附表 6 机构工作;或
  2. 申请人已—
    1. 在许可试合格;及
    2. 为完成第 8B 条所述的评核期,以牙医身分全职受雇在一间附表 7 机构工作。

注: (1) 附表1 指明的大学为香港大学。
(2) 附表6及附表7机构包括卫生署及医院管理局。

牙医管理委员会如在适当的研讯后,信纳申请人有以下情况,可拒绝申请 ——

  1.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判处监禁的罪行;
  2.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不专业行为;或
  3. 不具良好品格。

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7G条,获临时注册的人为完成实习或评核期而须承担的工作,则该人在承担该等工作的期间,或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指示的任何其他目的而言,须视为注册牙医。

表格及相关指引

*2025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