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医注册

更改地址

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12G条 :

  1. 注册牙医或获临时注册的人,须将一个可用以联络该牙医或该人的香港地址,提供予牙医注册主任;
  2. 注册牙医(姓名列载于非执业名单的注册牙医除外)须将该牙医在香港从事牙科执业的所有处所的地址,提供予牙医注册主任。
  3. 上述(a)及(b)项提供的地址如有任何更改,须向牙医注册主任报告,而报告的限期,是有关更改当日后的 2 个月。

[有关上述(b)项,以下地址不须提供:

  1. 该人提供外展医疗服务(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 (第633章) 第 9 条所指者 ) 所在的处所;或
  2. 该人并非为获利而从事牙科执业的处所。 ]

如上述地址有任何变更,请填写表格通知中央注册室。

表格及相关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