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成为牙齿卫生员

香港附属法例第156B章《牙科辅助人员(牙齿卫生员)规例》第3条列出要求登记成为牙齿卫生员的资格:

任何持有联合王国卫生部部长发出的口腔卫生技能水平测试证明书,或于修毕不少于9个月的牙科训练课程后而持有获牙医管理委员会认为具有同等水平的任何其他证明书或文凭的人,可向牙医管理委员会申请登记为牙齿卫生员。

牙医管理委员会如信纳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可凭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接纳该人执业为牙齿卫生员:

  • 持有规例第3条所指明的资格;及
  • 是执业为牙齿卫生员的适当人选。

规例第6条亦列出牙齿卫生员可担任的牙科工作范围:

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已登记的牙齿卫生员可担任下述各种牙科工作 —

  • 清洗及擦亮牙齿;
  • 刮牙(即从外露部分的或紧贴藏于牙龈边缘部分的牙齿表面清除牙石、牙垢及污渍,包括对其使用药物);
  • 将氟化钠或氟化亚锡溶液或委员会不时决定的其他类似的预防溶液施用于牙齿;
  • 拍摄口腔内或口腔外X光照片以研究口、颚、牙齿及相联组织的损害或怀疑存在的损害;及
  • 就与牙齿卫生有关的事宜提供意见。

牙齿卫生员除非符合下列情况,否则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牙科工作 —

  • 他已按照规例第4条登记;
  • 他受雇于一名注册牙医或任何雇有至少一名注册牙医的组织或机构;
  • 由他担任牙科工作的任何病人,是注册牙医先行替其检验然后订明由牙齿卫生员采用某治疗方法的病人;
  • 有关的牙科工作是 —
    • 按照注册牙医的指示进行,而该牙医是于进行该牙科工作期间时刻均在处所内的;及
    • 是在适宜作该工作的处所及情况下进行的。

表格及相关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