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及成员

健康事务委员会*

健康事务委员会是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5AC条设立。根据条例第5O条,委员会可执行以下职能:

  1. 就关于注册人的健康或身体上或精神上是否适合从事牙科执业的事宜,进行聆讯;
  2. 在根据(a) 段进行聆讯后,向牙医管理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注册人的姓名,从普通科名册或牙科护理专业人员名册永久除去,或将其姓名从上述名册除去,而该注册人有权在一段期间届满后,根据条例第27A 条申请将其姓名重新列入;
  3. 如姓名根据 (b) 段除去的人有权在一段期间届满后,根据条例第 27A 条申请将其姓名重新列入—
    1. 建议该段期间的为期,但不得超过 12 个月;及
    2. 建议将第 (i) 节所述的期间或根据本节延长的期间,延长一段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间;及
  4. 在适当情况下,建议 (b) 段所指的除名,在牙医管理委员会建议的条件(如有的话) 的规限下,暂缓执行。

组成

根据条例第5N条,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1. 3 名属注册牙医的牙医管理委员会委员(其中1人担任主席);
  2. 1 名注册专科牙医,由医学专科学院院务委员会提名;
  3. 1 名属公职人员的注册牙医,由卫生署署长提名;
  4. 1 名注册牙医,由香港牙医学会理事会提名;
  5. 1 至 3 名并非牙医管理委员会委员而牙医管理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人士(当中须至少有一名是注册医生);及
  6. 2 名属业外人士的牙医管理委员会委员。

*有待医务卫生局局长公告实施日期